社會住宅

SOCIAL HOUSING

2018 12/21

本公司為合法登記業者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以下法規僅節錄重點部分)
 

第19條(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領得登記證等之相關程序)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完成公司登記後六個月內繳存營業保證金、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第25條(僱用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其相關規定)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僱用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代管業務及包租業務。應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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